防氧化製作法專利官司 友達打贏智慧局

C100911Y1 2010年10月號

 智慧財產局引用美國的專利,認定友達光電公司提出申請關於液晶顯示器的「可防止表面氧化之接觸墊及其製作方法」新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因此不發給友達該申請案的專利權。不過,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書指出,美國該項專利,無法證明友達的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判決智慧局敗訴,並直接要求智慧局「應為准予專利的處分」。
 民國91年7月19日,友達以「可防止表面氧化之接觸墊及其製作方法」申請新發明專利案,友達並在98年7月10日經智慧局核准提出修正本,聲明申請該專利範圍共計12項。
 其中第1至3項及7至12項,智慧局的原處分審查並沒有發現有應不予專利的理由,僅是以「引證1」證明友達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至6項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為由,認為此一申請案不具進步性。因此作出不應給予專利的審定結果。
 友達該專利範圍第4項是「一種可防止金屬墊氧化的有機發光二極體液晶顯示器(LCD)製作方法」。
 至於智慧局引用的引證1,乃是民國97年5月26日公告的美國專利US5757058號,由引證1圖所揭示接觸墊,是由金屬層及氧化銦(ITO)層所構成,且該ITO層覆蓋金屬層可避免金屬層氧化。
 經友達所委任的專利師詳細說明後,法院調查,友達申請的這件專利案所揭露的技術特徵,是一種可以防止表面氧化的接觸墊及其製作方法,首先是定義金屬墊在透光底材上表面,其中此金屬墊係用以提供透光底材上各個元件電性連結的路徑。
 其次,在定義氧化銦錫(ITO)像素電極在部份透光底材上表面的同時,定義氧化銦錫防護層在金屬墊上表面,且氧化銦錫防護層能用來避免金屬墊受到氧化而降低導電效果。
 判決書指出,引證1無法證明友達申請的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同時,智慧局的審定意見函中認定友達所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說明「具有進步性」。可見智慧局對於友達該專利申請的處分,顯然互相矛盾,應屬不當。

資料來源:2010-09-11 工商時報  第A14版
裁判字號:智財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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