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相申請專利案 智財法院判智慧局敗訴 「無任何調查行為」即審定不予專利乃不合法

C100730Y1 2010年10月號

 原相科技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影像導航晶片」發明專利,智慧局對其申請「無任何調查行為」,即審定不予專利乃不合法,智財法院認為,智慧局應核准原相之專利申請。
 合議庭判決指出,雖然專利保護採屬地主義,但智慧局對原相這件「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申請案,既無法證明專利申請範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也無法證明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而原相的新發明中有3項是運用先前技術,為實施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的必要步驟,沒有違反專利法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等規定。並且沒有其他證據有待調查,或有何不准專利的事由,本件事證明確,因此,命令智慧局准予原相所申請的新發明專利。
 原相是在民國92年12月間,以「影像導航晶片」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94年2月,智慧局核定申請,駁回;原相申請復查,96年5月智慧局仍然核定不准。原相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案專利說明書修正本,97年7月,智慧局再審查還是作出「不予專利」的處分。原相提出訴願,經濟部在98年9月決定駁回。
 原相在向我國智慧局提出此項專利申請後,也向美國申請同樣的專利,96年7月就取得美國核准;翌年11月又獲得中國核准專利。這件專利能夠通過該兩國的專利審查,代表確實具有進步性。然而智慧局不准予原相該專利的處分書,卻未具體闡明核駁原相該件專利之理由。


原相
申請專利時間

申請專利名稱

同一發明專利在
國外取得專利時間 

智慧財產局敗訴理由

92年12月

影像導航晶片 美國:96年7月
中國:97年11月
台灣:98年9月審定不予專利
無任何調查行為
無法證明不具進步性
不作任何調查或面詢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0.07.30第A19版
裁判字號:智財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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