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P有兩種?夏普告贏潤滑油商

C101026Y2 2010年11月號

 3年前,智慧財產局核准專門生產潤滑油等相關產品的高雄廠商致佑公司所提「SHARP及圖樣」商標註冊,日本家電大廠夏普提異議,認為致佑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要求撤銷對方的註冊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夏普的「SHARP」商標已是著名商標,2家公司圖樣都是大寫的「SHARP」,讀音、觀念均相同,屬近似商標,判致佑敗訴定讞,須撤銷商標註冊。
 致佑主張所註冊的「SHARP及圖樣」商標,除SHARP外文字樣,外加長方形框,字體也和夏普的「SHARP」略有不同。且致佑產品銷售對象以汽車公司和修護廠為主,已行銷我國多年,未曾在大賣場或與夏普產品在同一場所販賣,不致造成民眾混淆。
 夏普指出,夏普的「SHARP」已是著名商標,具高度辨識性,且「機械產品類及其零組件」也是夏普台灣分公司營業項目之一,兩者具高度關聯性。
 智慧財產局認為,致佑的商標雖略經設計,但一般消費者購買時仍可能混淆,認為是同一家公司產品,因此撤銷致佑商標註冊。致佑不服,因此提行政訴訟。(2010.10)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51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自由時報2010.10.26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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