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商標 日「峰」告贏港「烽火臺」

C101010Y2 2010年11月號

 香港商豪雅國際公司代理的「烽火臺」香菸,與生產「峰」香菸的日本菸草公司產生商標爭議。
 豪雅國際公司主張,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日本菸草公司則表示,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判日本「峰」勝訴。全案仍可上訴。(2010.10)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03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自由時報2010.10.10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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