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味道 也受商標法保護 行政院完成修正案審查 納入動態等足以識別的非傳統商標

C101124Y2 2010年12月號

 經濟部自2004年起檢討修正商標法,行政院20101123審查完成,近期內呈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這次商標法大翻修,包括納入統合及協調各國商標申請程序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 STLT),以便和國際接軌,及因應工商企業發展快速,商業交易型態活潑多元,修改不敷適用條文。
 修正草案明定依商標法保護及申請註冊取得權利的客體,包括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
 因應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等新興交易型態,基於行銷目的,若性質上得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也屬商標使用的行為。
 修正草案也增訂展覽會優先權規定,凡是在政府主辦或認可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未來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國家徽章、旗幟及其他徽章標記或各國用以標明驗證的官方標記及國際跨政府組織標誌也都受到保護。(2010.11)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01124/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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