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司法判決第一件案例 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

C101116Y8 2010年12月號

 楊姓男子2008年到第一銀行新店分行辦定存,銀行強力推銷兩檔「保本」連動債商品,楊因而改買連動債,半年後慘賠300萬元,楊控告一銀要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一銀沒有依照消保法盡到告知義務,判決一銀除須給付楊買連動債的本金外,還應負10%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給付楊近334萬多元。
 這是國內司法判決中,第一件採用消保法判決銀行須為販售連動債商品賠償的案例。一銀表示,法院加罰銀行一成的判決很少見,將在收集客戶是否投資過類似金融商品,或客戶之前有收過利息等詳細資料後上訴。
 司法實務界多認為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而非消費行為,民眾因連動債虧損求償大多敗訴;審理一銀連動債的法官卻挑戰實務見解,認為買連動債就如同買西裝、買房子、買汽車一樣,仍有消保法的適用,銀行須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案法官趙子榮在判決指出,是否適用消保法,實務上多是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見解,這是主管機關預先「擬制」購買連動債者的動機是為了「投資」,而排除其他動機的可能性,並不合理。
 判決中指出,買西裝實務上認為是消費行為,適用消保法,但買西裝可能是為了找工作要面試,投資自己的門面,但面試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不就如同購買連動債,可能獲利,也可能賠錢;如果買衣服有投資的動機,難道就不適用消保法嗎?而買連動債僅是為了避免自己亂花錢,而非投資,就不適用消保法,並不公平。
 法官認為,如果不是一銀理專為了佣金鼓吹慫恿推介,加上銀行的保本保息廣告的推波助瀾,楊姓消費者對陌生的連動債商品接受度必不高,可見買連動債和買房子、汽車的過程類似,企業雇用人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仍可類推適用消保法。(2010.11)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01116/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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