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專利訴訟 健亞告贏武田 獲賠5,000萬

C101207Y1・C101221Y1 2011年1月號

 新竹的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年前研發糖尿病藥物Vippar,正準備上市時,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認為Vippar侵害其專利權,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導致健亞許可證被衛生署暫緩核發,健亞生技告上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武田藥品有疏失,判決必須賠償健亞5,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9民公上3)
 健亞公司主張,他們研發的Vippar藥品是單方製劑,武田的Actos是複方製劑,他們並未侵害武田Actos藥品的專利權,但因為兩者都是糖尿病藥物,武田透過法院的保全程序,從事不公平競爭,以維持其藥品的獨占地位,顯有侵害他人權利。
 健亞公司計算從2005年4月一直到2009年9月間,因新藥無法上市銷售,蒙受鉅額損失,因此對武田藥品求償5,000萬元。
 武田藥品則主張,根據他們將藥品送鑑定,確認健亞公司的Vippar藥品,已經侵害到武田的專利權。
健亞求償訴訟在一審時敗訴,後來提出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調查發現,健亞的Vippar是單方製劑,這類製劑並無專利權的爭議,與武田的複方專利完全不同。
 合議庭認為,鑑定報告中內容存有瑕疵,但武田卻以此報告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導致健亞的新藥延後數年才能上市,顯然是故意利用法律制度防堵健亞的新藥,因此判決武田藥品得賠償健亞生技5,000萬元。(2010.12)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01207/C6
     聯合報20101221/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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