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商標法 「超神拖把」註冊敗訴

C101204Y2 2011年1月號

 台中市江姓業者以「超神拖把」的文字為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被以有使消費者誤認商品具有「超神」功能為由駁回註冊;業者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看法與智慧財產局一致,判業者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行商訴144)。
 智慧財產局表示,「超神拖把」整體文義會使消費者聯想為業者賣的拖把具有「超神」功能,不符商標法規定,因此未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認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超神拖把」有「超神奇、很好用的拖把」之意,且說明商品品質和功用,依商標法不准註冊並無不當。
 江姓業者主張,申請「超神拖把」商標註冊時,即聲明放棄專用商標中的「拖把」兩字,即商標中的「拖把」兩字非他所專用,以避免出現商標具說明品質的問題。但智慧財產局主觀認定「超神」兩字具說明商品品質和功能而未准註冊,卻准兩種以「超神」為商標的商品註冊,令人懷疑商標審查有雙重標準,希望法官撤銷原處分和訴願決定。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指出,業者所提出「超神爐」和「超神」等商品,商標註冊分別歸類在供水衛生設備裝置和車輛類別,註冊類別、圖形文字與此案不同,江姓業者不得以此理由做為「超神拖把」應被准許商標註冊的依據。(2010.12)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01204/A16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