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都是007 美商告贏檳榔攤

C101206Y2 2011年1月號

 以「007」為商標的美商‧丹捷克股份有限公司(DANJAQ LLC),發現國內一家檳榔業者使用「007阿松」為商標,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廢止商標,獲得勝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行商訴113)。
 丹捷克公司主張,國內檳榔業者品天下實業公司,以「007阿松」的商標註冊登記在手表等商品類,且商標有手槍圖形,與該公司近似,會讓消費者誤認是同系列商品。且「007阿松」為商標的手表,已有3年未在市面銷售,依商標法應予廢止商標權。
 品天下實業有限公司表示,丹捷克公司「007」系列商標商品大多在國外使用,並未廣泛行銷國內,且消費者有印象的是「007」電影,而非商標,該公司以「007阿松」為商標的手表,是放在檳榔攤內,做為消費者購買檳榔配料商品的贈品,具促銷功能,有買才有送,應可視為在市面上銷售,該公司一直有使用此商標。
 法官認為,品天下實業公司的「007阿松」商標與丹捷克的「007」相近;而品天下並未提出「007阿松」手表實際在市場銷售紀錄的證據,屬於促銷贈品,因此認定品天下未使用「007阿松」商標3年,依商標法廢止該公司「007阿松」的商標權。(2010.12)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01206/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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