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ome Hearts商標遭廢 外商跨海訴訟敗訴

C101215Y2 2011年1月號

 素有銀飾界LV之稱的美國Chrome Hearts品牌,曾在台註冊商標並使用於眼鏡上,但是被人發現該商標3年未使用,向經濟部智財局聲請廢止獲准;Chrome Hearts跨海打行政訴訟,被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行商訴111)。
 律師黃雅羚指出,早年許多老字號或知名廠商沒有商標登記的概念,或不知道如何維護權益,結果商標被搶先登記或遭撤銷登記,面臨訴訟;有的廠商甚至為了繼續使用商標,必須讓步付出高額的和解金。
 Chrome Hearts在1999年於台灣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眼鏡類商品,由於該品牌在日本暴紅,Chrome Hearts在日本也成立分公司(日商‧可洛米哈特斯日本公司CHROME HEARTS JAPAN, LTD.),同時將在台的商標權移轉給日本分公司。
 李姓民眾在2007年3月,以該商標3年內未曾使用為由,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廢止獲准,Chrome Hearts日本分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請求廢止智財局的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Chrome Hearts提出的銷售資料、媒體報導等,都無法證明廢止前3年確有使用該商標,至於該品牌台灣旗艦店成立,也是在民眾申請廢止商標之後,判決Chrome Hearts日本分公司敗訴。(2010.12)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01215/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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