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涉台民事訴訟 部分適用台灣民法

C101230Z6 2011年1月號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01227發佈「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稱,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此外,台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中國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新華社報導,這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涉台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項重要司法解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2010.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0〕19號)
為正確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01230/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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