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新方案 自100年2月1日施行 新增三大變革 避免申請浮濫

C110125Y2 2011年2月號

 新版「商標規費調整方案」2月1日起上路,新制三大變革包括:商標註冊申請費將改採指定商品的「累計個數」計費、新增電子申請方式優惠,及明定延展註冊申請費可全額退還等。三措施能避免商標申請浮濫,落實商標使用精神。
 本次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8條業於2010年12月27日發布,並訂於2011年2月1日施行。其重點如次: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
 由原先以級距及類別之計費基礎,修正為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類別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下同)3千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的服務類別者,仍維持每類3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
二、電子申請商標註冊之規費減收
 申請人利用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時,每件皆減收註冊申請費3百元;另增訂完全依據電子申請系統內之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填寫者,每類再減收3百元。但以電子申請註冊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因其表彰內容分別為申請人之組織或會員之會籍,或其證明事項,無涉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之計算,故無新制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的減免問題。
三、新增延展註冊申請費之退費規定
 無論是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繳納的延展註冊申請費4000元;或是在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加倍繳納的8000元,只要於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延展註冊之申請者,皆可全額退還所繳的延展註冊申請費。(2011.01)

資料來源:20110125智慧局佈告欄
     20110131經濟/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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