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修正案三讀 台灣生產標章 有法源了

C110111Y2 2011年2月號

 立法院10日三讀修正通過商品標示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商品未來若經認定原產地為台灣者,可標示「台灣生產標章」,相關認定、標章圖樣等,由經濟部另定之。
 ECFA實施後,大陸產品大量來台,將影響台灣,因此提案在商品標示法第9條新增1項,將台灣生產標章入法。「台灣生產標章」將使國人能清楚辨識商品內容,確認商品原產地來源,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台灣製商品。
 台灣生產標章可讓過去產品產地不明或是黑心商品的問題將得以改善。不過,此次修法並未納入原料產地的標示,提案立委表示,將在下會期仍將提案修法,將商品成分與材料原產地也納入相關規定。(2011.01)

資料來源:20110111工商/A15
     20110111經濟/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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