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撤銷Apple Line商標

C110209Y2 2011年3月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以Apple這個字申請作為商標「構成近似」,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判決美商蘋果勝訴,撤銷智慧局原先核准給台灣廠商山寶傳播公司的「Apple Line」商標註冊。【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行商訴145-1000127】
 高雄市山寶傳播公司在2007年用「Apple Line及圖」向智慧局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獲准。美商蘋果表示,智慧局核准山寶的商標,與蘋果的商標「Apple蘋果」、「Apple Press」等商標相同或近似,違反商標法,有導致公眾混淆誤認等規定,因此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聲明。
 智慧局認為,山寶商標的蘋果圖形是結合音符圖形的特殊設計,與美商蘋果的商標有缺口的蘋果設計圖,已經有差別,加上兩者間還有外文「Line」與「Press」,不致造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慧法院的看法卻完全不同,判決書指出,跟在Apple英文字樣後的「Line」與「Press」的差異,不是兩商標最重要的識別部分,不足以撼動Apple與蘋果圖樣整體印象近似的部分。
 智慧法院法官指出,蘋果公司的Apple已成為全球性著名商標,然而,山寶在Apple商標已具全球高知名度後,再使用近似的商標註冊,難說沒有「攀附」的嫌疑。(2011.02)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10209/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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