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C110211Y2 2011年3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並自3月3日生效。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註冊商標,比照外國人辦理規定「一體適用」。
 該作業要點自1994年施行至今已逾16年,鑑於兩岸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也於2010年9月生效,預期將會增加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的需求,智慧局修正作業要點中不合時宜之處,小幅度放寬以配合實務發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要點名稱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二)「商標專用權」修正為「商標權」。(修正規定第2點)
(三)大陸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不委任代理人自為申請,並刪除商標代理人應經登記有案之規定。(修正規定第3點)
(四)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之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第4點)
(五)簡化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之正體中文本或辦理驗證之規定。(修正規定第5點)
(六)大陸地區申請人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准用本要點規定。(修正規定第6點)
(2011.02)

資料來源:智慧局佈告欄20110303
              智慧局佈告欄20110211
              經濟日報20110211/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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