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爭議 味全告味香全 敗訴

C110221Y2 2011年3月號

 生產苦茶油的莊巖食品公司3年多前以「味香全」申准苦茶油等油類的商標,但味全公司卻認為其商標和味全近似,向智慧財產局異議不成,提起行政訴訟,仍然敗訴定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判170-1000217】
 智財法院認為,「味香全」的商標,採中文橫書方式,圖樣是橘底,文字輔以白底橢圓內置一水滴,而味全提出的商標,雖都有味全兩字或有五圓點圖,但由外觀、讀音、觀念整體來觀察,消費者可以區辨兩者,最高行政法院也支持。
 味全指出,該公司是老字號食品公司,味全兩字,在消費者心中,是優質、健康及成功產業的代名詞。「味香全」的商標指定用於苦茶油、麻油等油類,該公司註冊的部分商標,也用在各種食用油。
 味全指出,食用油為民生消費品,單價低,消費者看到「味香全」,容易誤認是味全的關係企業、或和味全有加盟或授權關係。
 而莊巖公司明知味全是著名商標,還刻意使用味香全來註冊商標,破壞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
 法院審理後認為,味全的主張,是將味香全中的味、全兩字單獨抽離出來,這和一般消費者的交易經驗、判斷商標應整體觀察的原則相違背,判決味全敗訴。(2011.02)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10221/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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