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仿冒LV 判賠32萬餘元

C110211Y3 2011年3月號

 在夜市販售廿件仿冒LV皮夾,該當何罪?李姓男子於2009年間前往大陸珠海遊玩,在萬景城商場購入仿冒的廿餘件LV皮夾、皮包、皮帶及手表後,返台販售。
 李某表示,他是以80元至1200元代價出售這批仿冒商品,智慧財產法院以平均售價640元計算商品價格後,乘以500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判決李某應賠償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公司32萬元,並須在《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刊登一日道歉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類-99民商訴48-1000127】
 除了民事需付出32萬元賠償金,李志永刑事妨害著作權部分犯行,亦遭台中地院判決2月徒刑確定,得不償失。(2011.02)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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