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oste吊牌印Crocodile 字小不算侵權 不起訴

C110305X2 2011年4月號
服飾品牌法商Lacoste與新加坡商Crocodile,再度為「鱷魚」圖案商標鬧上法院。新加坡商不滿法商之台灣代理永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YUN SAN CORPORATION)在商標吊牌中印有Crocodile字樣,因而控告永三公司涉嫌違反商標法。
 檢方根據法商Lacoste提出的相關資料,發現Lacoste的衣服在領口、左胸及吊牌上,都有清楚的鱷魚商標與Lacoste文字商標,至於新加坡商質疑的吊牌內出現Crocodile文字,僅位於吊牌底部,且文字小而不起眼。
 檢方認為,如果永三公司要拿Crocodile作為商標使用,應在衣服顯眼處標示此文字商標,才能讓人一望即知,而不是僅在吊牌底部出現該英文字。
而且,Crocodile也是英文「鱷魚」之意,檢察官認為永三公司此舉僅是告訴消費者該鱷魚圖案商標的英文是Crocodile,而無積極證據證明有侵害新加坡商的商標權,全案不起訴處分。(2011.03)


資料來源:聯合20110305/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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