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塵氏」、「驅塵氏」爭商標 兩者可並存

C110312X2 2011年4月號
生產抹布、拖把等清潔用品的「無塵氏」與「花仙子驅塵氏」商標之爭,經過訴訟,兩者將可並存於市場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判298-20110310】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Farcent Enterprise Co., Ltd.)早在1997年申請以「花仙子驅塵氏」為商標,用於拖把等商品獲准。紳宇實業有限公司(OIMO Industrial Co., Ltd)則於2004年以「無塵氏」為商標,申請使用於抹布等清潔商品。
 2007年2月,花仙子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指紳宇實業「無塵氏」與「花仙子驅塵氏」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程度很高,請求撤銷無塵氏的商標。智慧財產局決定撤銷「無塵氏」的商標註冊。
 紳宇實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花仙子驅塵氏」是花朵仙子驅除灰塵之意;「無塵」則是指清潔的結果,兩者大不同。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撤銷智慧財產局的處分。花仙子企業也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定讞。(2011.03)


資料來源:聯合20110312/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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