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只限新聞

C110329X3 2011年4月號
東森電視2009年7月播放「台灣啟示錄」節目時,使用潘姓影像工作者拍攝的兩張照片卻未註明出處,潘於是起訴求償。【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9民著訴85-20110317】
 東森電視主張,該節目製作時曾到戰爭與和平紀念館拍攝,並以錄影機拍攝潘的攝影作品;後來紀念館提供光碟,因效果比較好,才直接把光碟影像剪接入節目播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節目屬於專輯,與一般時事性報導有別,不能視為報導的合理使用,播出時沒有註明出處與拍攝作者,構成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東森電視須賠償潘15萬元。(2011.03)


資料來源:聯合20110329/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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