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

C110406Y1 2011年5月號

 專利法修正草案於20110406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因另案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訂,第28條及第29條已先行修正公布,與原修正草案第28條及第29條文文字有所出入,須進行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審查完竣。
 本次審查會關切重點包括:美術工藝品之設計專利保護,及農民留種自用之範圍,以及開放植物專利後之農業科技政策等事項,經濟部智慧局將積極與行政院農委會會商具體配套措施。
 專利法自2003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審查會通過之修正內容,未來如經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將有助於提升國內生物技術、精緻農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健全專利審查機制及強化專利權保護,並有利於我國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
 審議通過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共計162條(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修正重點如下:
(1)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並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權利耗盡及與植物品種權交互強制授權等配套規定。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及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4)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5)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必要行為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修正強制授權之事由及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7)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8)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9)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及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
(10)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積極進行研修中。(2011.04)

專利法修正草案重點

重點

內容

擴大新式樣專利保護 ●「新式樣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
● 開放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等創作可申請設計專利保護
鼓勵生技產業發展 ● 開放動、植物可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 放寬申請醫藥品或農藥品的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以一次為限、最多延長5年,專利權期間最長為25年
申請強制授權 ●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較先前專利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 品種權較先前專利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經法院判決或公平會處分
損害賠償計算 以授權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刪除故意侵權三倍罰金的規定
資料來源:立法院

資料來源:                                                
智慧局佈告欄20110406
自由20110407/A6
工商20110407/A18
中時20110407/B2
經濟20110407/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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