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食品衛生3法 廣告不實 代言人要連帶賠償

C110505Y4 2011年6月號

 為杜絕不實的食品、藥品廣告宣傳,立法院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及「藥事法修正草案」等三案,未來廣告代言人代言不實廣告,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條文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的責任,違規者將處新台幣60萬至500萬元罰鍰,還要刊播更正廣告。
 根據草案說明,民眾因相信廣告,信賴產品具有醫療效能而購買產品,將嚴重影響健康,修正草案通過後,若業者違反食品、健康食品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的規定,將被處以60萬50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至廣告停止刊播。如果為情節重大,違規業者應在一定期間內,在與原刊播時段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更正廣告。
 委員會初審通過增列廣告代言人責任,新增藥事法第96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之2、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之2都規定,廣告代言人在不實廣告中反映對產品的意見、信賴或親身試驗結果等,都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委員會中午通過附帶決議,衛生署應積極協調NCC,如果相關節目違法,應盡速要求下架。(2011.05)

資料來源:聯合20110506/D2
     自由20110506/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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