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美妝行侵權 代理商敗訴

C110731X4 2011年8月號

 加拿大保養品牌「CANUS」台灣代理商,不滿1家美妝行擅自使用他們的品牌標誌於廣告文宣,求償新台幣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廣告難與標誌產生連結,判決代理商敗訴。【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9民公訴7-20110721】
 智慧財產法院公布判決指出,海貝絲國際有限公司為山羊奶保養品牌「CANUS」(肯拿士)台灣區代理商,以「CANUS」的羊頭標誌,另設計出「CERTIFIEDDISTRIBUTOR IN TAIWAN CANUS」標誌。
 海貝絲公司主張,2008年間發現台北1家美妝行(步明忠即中明百貨行)擅將「CERTIFIED DISTRIBUTOR IN TAIWAN CANUS」標誌字樣、圖案用於廣告文宣,遂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這項行為,美妝行保證不再犯,並在報上刊登道歉啟事後,便未再追究。
 判決指出,海貝絲公司去年又見美妝行將標誌使用於文宣,認為美妝行明知故犯,以違反公平交易法向法院提起賠償告訴,求償100萬元。
 美妝行抗辯,海貝絲公司提告出示的是當年文宣,兩造達成和解後,沒理由再拿相同刊物主張權利;另店內販賣「CANUS」的商品也未出現前述品牌標誌。
 法院審理後,認為美妝行的廣告文宣是針對「CANUS」作產品介紹,未以該標誌為廣告訴求,消費者難將廣告與標誌產生連結;另海貝絲公司無法舉證美妝行去年曾用過相關文宣,因而駁回海貝絲公司請求,全案可上訴。(2011.07)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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