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促產的專利權利金 半數免稅 並可扣成本費用

C110723Y1 2011年8月號

 最高行政法院作出重大判決指出,專利權讓與時取得的專利權利金,如符合促產條例規定,可將50%的權利金收入,免計入綜所稅額課稅外,還同時可以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
 台南市李姓夫婦,在2007年間與台灣鏵司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約定將李氏所有「發明第I266660號」及「發明第055101號」專利權,讓與鏵司,並各取得該公司給付的現金1億6,160萬元及4,040萬元。
 李氏在2007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將這兩筆權利金申報,並各列報必要費用及成本為4,848萬元及1,212萬,權利金所得為1億1,312 萬元及2,828萬元,並依促產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將收入50%免計入綜所稅額課稅,且據以申請退還稅額4,040萬元。
 不過南區國稅局與財政部最後都只同意李氏,只能列報符合促產條例可將50%的權利金收入,免計入綜所稅額課稅部分,不准李氏同時列報成本與必要費用。
 李氏一狀告進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李氏勝訴,南區國稅局上訴,但最後還是踢到鐵板。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稅局不讓李氏在享有促產優惠後,再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並不足採。因此將國稅局上訴決駁回。(2011.07)


資料來源:工商20110723/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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