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商敗訴 禁用葛萊美商標

C110815X2 2011年9月號

 台灣樂器商「皇家葛萊美公司」12年前註冊「GRAMMY」商標販售樂器,被美國葛萊美獎主辦單位「國家錄音藝術科學學院公司」跨海提起訴願,結果商標被撤銷,皇家公司打行政訴訟,智財法院認為葛萊美是全球知名商標,仍判皇家公司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24-20110804】
 位在雲林的皇家葛萊美公司專門販售鋼琴和爵士鼓,12年前以「GRAMMY」註冊成商標,還將商標英文字的「MM」設計成皇冠圖案。蔡秉森主張「GRAMMY」舉辦音樂、錄音、錄影等獎項的頒獎典禮,和樂器行販售的商品不同。
 蔡表示,民眾只知「葛萊美獎」,並不知道「GRAMMY」,也不清楚主辦單位,代表此單字不代表任何商品或服務,不是知名商標。
 法官調查後認為,樂器行將雖將英文單字中的「MM」設計成皇冠圖案,仍可清楚辨識「GRAMMY」字樣,法官並表示,樂器行早就知道葛萊美獎在音樂界是全球知名的商標,仍刻意使用英語單字,意圖攀附他人商標,因此判定皇家葛萊美敗訴,維持撤銷商標判決。(2011.08)

資料來源:聯合20110815/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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