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紙袋 改裝衣服無罪

C110805X2 2011年9月號

 法國百年連鎖麵包店「PAUL」在台代理商,不滿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印壞的PAUL紙袋,提供一家服飾公司舉辦特賣會使用,侵害商標權,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消費者不致混淆,判PAUL麵包店敗訴。【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智19-20110729】
 永豐紙業表示,依印刷業一般的交易習慣,除非有特別約定,瑕疵印刷品都是印刷廠商自行吸收處置。
 永豐為避免浪費資源,才將這批瑕疵紙袋無償交給服飾業者使用;更何況,國內以PAUL註冊的商標多達數百件,消費大眾看到PAUL,很難聯想到是PAUL麵包店。
 法院審理認定,儘管原告舉證接獲消費者投訴,在服飾特賣會也可拿到PAUL的紙袋,這只是單一投訴案例。而且服飾業者使用PAUL紙袋,不會與麵包店產生連結,消費者不致誤認。(2011.08)

資料來源:聯合20110805/A8
     中央社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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