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舉發 造型不具創作性 撤銷容器專利 智慧局勝訴

C110920X1 2011年10月號

 吳姓民眾所設計的化妝品「容器」專利,經費雷羅公司(FERRERO S.P.A)舉發與其全球著名「金莎巧克力」外觀造型近似,智慧局認定不具創作性,因此撤銷此專利,吳某不服打起行政官司,智慧財產法院法院判決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專訴46-20110831】
 吳某主張,他所設計的「容器」,已取得大陸與美國的專利權。而其所取得的專利是一種裝填物品的容器,目前用來裝填化妝品,容器本身可以重複使用,與費雷羅的金莎巧克力不同。並且,巧克力的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號碼,與其所設計的容器的分類號碼不同,兩者間的物品空間型態不同,賣場擺放位置也不同,不致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不過,費雷羅提出7款「金莎巧克力包裝」為證據,證明吳某是將金莎巧克力包裝上的外觀造形設計直接轉用在他的「容器」上,整體設計並未產生特異的視覺效果,不具創作性。
 判決指出,「金莎吸引力,凡人無法擋」的金莎廣告,從1993年到1998年間分別於不同媒體上刊登,時間都比吳某在2004年2月9日取得的專利還早,金莎巧克力的外觀造形可以說是此容器專利的先前技術。另外,智慧局根據專利法第110條第4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的規定,因此認定費雷羅舉發成立,而撤銷吳某取得的專利權,其處分並沒有錯。
 智財法院並認為,各國專利法與專利審查基準,關於新式樣專利的規定與我國並非相同,此容器取得大陸與美國專利,充其量只能證明它符合該國的新式樣專利要件,與是否符合我國專利要件無關。(2011.09)

資料來源:工商20110920/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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