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智富月刊」商標案 城邦敗訴

C111031Y2・C111030Y2 2011年11月號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06年向智財局註冊旗下雜誌「智富Smart」商標獲准,後被認定與註冊在先的「Smart Net 智富網」商標相似遭撤銷,城邦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兩家的商標相似度高,消費者容易混淆,因此維持原處分,判城邦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97-20111020】
 城邦文化主張,商標經特殊設計,「Smart」起首字母「S」,特以與字母「S」形似之金錢符號「$」呈現,加上以縱列方向呈現之「智富」文字,整體設計具獨特性,視覺上令人印象深刻且醒目。相較之下與另1家公司僅用正楷文字書寫「Smart Net」、「智富網」商標,迥然不同。況且,早在商標註冊前,「智富Smart」月刊已連續5年榮獲財經類雜誌銷售冠軍,商標已為消費者熟知。
 經濟部主張,雖然城邦文化較早使用「智富Smart」商標,且認為早已取得消費者認同,但台灣的商標法採註冊主義,旨在保護申請、註冊在先的商標,防止消費者誤信、誤認,因此應否准相似商標註冊。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商標相似程度高,又提供類似商品、服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認定經濟部撤銷有理,判決城邦文化公司敗訴。全案仍可上訴。(2011.10)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11031/B1
     中央社20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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