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識別性 日月光「aMAPPoP」商標爭訟 敗訴

C111021Y2 2011年11月號

 日月光半導體以「aMAPPoP」文字為商標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不具識別性」不予核准,日月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日月光敗訴;本件仍可上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75-20110922】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aMAPPoP」商標中的「MAP」為製造自動化協定(manufacturing automation protocol)的英文縮寫;「PoP」為Package-on-Package的縮寫,意即「層疊封裝」。可見MAP及PoP兩字分別代表特定的技術概念。
 「MAP」字就一般消費大眾而言為地圖(MAP),但對消費者或所屬產業界而言,此「MAP」文字代表一種製程技術或協定,難以直接與日月光產生連結。
 同理,日月光商標中「PoP」意即「層疊封裝」,此種技術方法在國內除日月光外,另有矽品、華泰、菱生等公司從事,對這些產業而言,當乍看「PoP」文字時,均難與日月光產生連結。
 判決書指出,日月光的商標是以業界習知技術手段簡稱的組合為其設計,但其所使用之文字既屬業界習知的技術簡稱,就難與日月光公司產生聯想;換言之,日月光的「aMAPPoP」商標並不具先天與後天識別性,不准註冊。(2011.10)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11021/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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