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坤「會員特典」商標 智財法院判不准註冊

C111012Y2・C111010Y2 2011年11月號

 電子產品通路商燦坤公司以「會員特典」想註冊為商標,但遭智慧財產局駁回,燦坤後來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這4個字不具備商標的識別性,難以判准。【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82-20110922】
 2009年7月間,燦坤以「會員特典」文字申請註冊商標。燦坤主張,「會員特典」商標經過燦坤反覆且大量使用,而成為交易上商品的識別標識,應具商標識別性。
 燦坤認為創用「會員特典」字樣,時間長達9年之久,已成為燦坤提供服務的表徵,而跳脫一般常見名詞之列,因此已取得商標法第2層意義的事實得以被認定為商標。
 法院認為燦坤所稱的商標圖樣,由單純未經設計的橫書中文「會員特典」所構成,其整體文字給予相關消費者所認知的意義,即為對所屬會員所提供特別優惠方案的意思。燦坤用這4個字作為商標,只是說明對所屬會員所提供特別優惠方案的廣告宣傳用詞,不足以使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服務相區別,所以不具識別性。
 判決書指出,燦坤的廣告資料上所載「會員特典」字樣與其他宣傳廣告用語係交互配置,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而言,如果沒有標示「燦坤」的字樣,消費者無從單憑「會員特典」等文字,就可以識別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燦坤主張自2009年起迄2010年11月止,投入高達6,080萬元宣傳費用,但法院仍難以認為,燦坤所稱的商標,已經為其長期廣泛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識而取得第2層意義。(2011.10)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11012/A21
     聯合報20111010/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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