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公平法修正案」 部落客不實代言須連帶賠償 打擊聯合壟斷行為 寬恕政策入法

C111109Y4・C111025Y4 2011年11月號

 部落客或素人在網路有不實薦證且收受報酬者將負連帶責任!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法第21條修正案,新增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若有收取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必須負起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罰所收受報酬的10倍金額。立院同時也通過公平法第41條並新增公平法第35條之1,企業若聯合漲價,被公平會認定情節重大,最高將被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十分之一的罰鍰;另外,參與聯合行為的業者在公平會調查前或調查期間,主動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事實,並檢附證據協助調查,可減輕或免受裁罰處分。
 公平會主委表示,收取廠商酬勞的部落客或素人若代言廣告誇大不實,與廣告主有「故意共同」行為時,還可依違反行政罰法開罰,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如果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純粹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的部落客或素人,則不在處罰與賠償範圍內。
 公平法第41條原規定,事業若有獨占或聯合行為,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逾期不改正、停止者,可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分至更正為止。此次修法除維持原處分,也增訂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且不受前項金額限制。至於重大違法情節的認定和罰鍰計算的辦法,則授權由公平會訂定。
 另外,有鑑於聯合漲價事證難查,同時新增公平法第35條之1,納入「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業者未來參與聯合漲價、控制價格,雖違法,但若先向公平會「自首」,同時提出相關聯合行為證據,供公平會繼續查案,可減輕或免受裁罰處分。公平會表示,我國寬恕政策將參考歐盟行政罰制度:第一個來自首的告密者,可完全免罰;第二、第三位自首者,則根據提供事證,按比例減輕罰鍰,鼓勵聯合行為參與者「窩裡反」。(2011.10)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11109/A5
     經濟日報20111109/A19
     經濟日報20111025/A20
     聯合報20111025/A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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