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開放動、植物專利未納入修正範圍 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

C111130Y1・C111129Y1 2011年12月號

 立法院於11月29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為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二)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四)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五)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六)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七)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八)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九)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十)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十一)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十二)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原擬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惟因無法取得各界共識,故開放動、植物專利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研修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工作,智慧局已積極進行中。(2011.11)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11130/A23
     工商時報20111130/A21
     智慧局新聞稿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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