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鬆綁技轉規定

C111126Y5 2011年12月號

 立法院11月25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明定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進行的科技研究,其運用可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讓研發成果更具有商用開發的彈性。草案也放寬其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研究人員,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讓研究人才有更大發揮。
 草案中明訂由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發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將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可依公平效益原則做合適的收益分配。
 提案的立委表示,現行公立學校及研究單位的科學研發成果被視為國有財,使科學研發成果缺乏開發商用的彈性,此次修改「科學技術基本法」,一方面鬆綁相關規定,一方面也擬訂配套措施,亦即授權行政院和各主管機關於各辦法或法規命令中,完整規範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的義務,以避免流弊。
 條文中也明定,未來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大眾或企業捐贈辦理科技研究發展的採購,也不再受限於政府採購法規定,但仍要受主管機關和上級機關監督。
 此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是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為科學研究業務而需要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讓研究人才能有更大的發揮。至於研究人員的認定、得兼任的職務和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限制,則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草案也明訂,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
 國科會也已經規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草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草案」,以落實法令鬆綁之後的相關規範。(2011.11)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11126/A5
     工商時報20111126/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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