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摩托羅拉「Motorola RAZR2 V8」行動電話侵害專利 馬魯彎敗訴確定

C121220Y1 2012年1月號

 摩托羅拉系統公司(MOTOROLA SOLUTIONS, INC.)所生產的「Motorola RAZR2 V8」行動電話產品,遭馬魯彎國際公司(MARUONE INTERNATIONAL INC.)控告侵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馬魯彎國際公司敗訴確定。【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9,民專上易,18-20111201】
 馬魯彎在2001年1月間,以「CCD及CMOS影像擷取模組追加一」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在2002年6月間公告核准為新型第492593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
 馬魯彎隨後以摩托羅拉系統公司及其前法定代理人謝任邦,未經馬魯彎同意,擅自進口並使用販賣與該公司專利技術相同的「Motorola RAZR2 V8」行動電話產品,經送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後,認為摩托羅拉的「Motorola RAZR2 V8」產品,落入馬魯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內。
 馬魯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CCD及CMOS影像擷取模組追加一,其包括有一電路基板,該電路基板上具有一影像感測元件(CMOS、CCD)及相關之電子元件,並於該影像感測元件之封裝體上緣設有一鏡頭座,其特徵在於:該鏡頭座具一取景筒以對應於影像感測元件的耦合晶體上方,並以該取景筒至少涵蓋耦合晶體有效感測區,及該鏡頭座係依據取景筒底的接合部而罩設影像感測元件,使貼合及封閉於影像感測元件封裝體頂緣週圍,並依此為鏡頭軸線垂直基準,再依影像感測元件封裝體預定輪廓線為基準,使鏡頭軸線投射至耦合晶體的感測中心。
 兩公司的專利產品經智慧財產法院分析比對後認定,馬魯彎的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而且,摩托羅拉的「Motorola RAZR2 V8」產品並未落入馬魯彎的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因此,未侵害其專利權。而馬魯彎所提侵權須賠付50萬1元的上訴要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2011.12)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11220/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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