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不具識別性 技嘉「ON OFF Charge」商標吞敗

C111213Y2 2012年1月號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申請以「ON OFF Charge及圖」,作為所生產主機板產品的商標,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這個商標的外文字,會讓人直接聯想是在表達「達到充電目的」的意思,無法表彰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的識別來源,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判決技嘉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113-20111124】
 2010年3月間,技嘉以「ON OFF Charge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的「主機板」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在2011年4月間審定駁回技嘉的申請,雙方因此打起官司。
 技嘉主張,此商標是經過設計之外文「ON OFF Charge」以黑粗線條框住立體字型,並於字型間加上一閃電圖樣,後方輔以手機插於電腦主機之圖樣,整體觀之,具有其獨創之識別性,應准予註冊。且以技嘉「ON OFF Charge 」為關鍵字在網路兩大搜尋引擎搜尋,可得多筆符合之查詢結果,並於知名網站之購物中心網頁、各網路討論區可見,各節錄搜尋引擎之查詢結果,均與此商標有關之連結及媒體報導。「ON OFF Charge」之技術亦受知名資訊雜誌報導為2010年度風雲產品,顯見於該領域之相關消費者心中,已具有強烈識別性。
 另外,此商標除於台灣申請外,已於歐盟、瑞士、日本等國獲准註冊。倘若我國採不同之標準而否決其註冊,顯然與「商標法規及制度國際化」之世界潮流違背。況且,歐盟、瑞士、紐西蘭均是已開發之英語系國家,非英語系之我國應沒有不得註冊之理由。
 法院認為,技嘉以結合外文「ON OFF Charge 」及「行動電話連接於電腦主機USB 埠圖」之商標,指定使用於「主機板」商品,易使消費者產生該圖樣是說明「使用該商品時,將行動電話產品連接於USB 裝置,即可將電腦上之電力輸送至該行動電話,以達到充電目的」之直接聯想,而不是表彰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的識別來源,商標整體仍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得註冊。此外,商標法之規定雖已國際化,但在執行層面上,仍會因國情不同而致個案審查上之差異,因此,駁回技嘉之主張。(2011.12)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11213/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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