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洛世奇控侵權 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敗訴

C120420Y2 2012年5月號

 列支敦斯登商施華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控告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涉及侵害商標權事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施華洛婚紗攝影敗訴,必須撤銷、變更公司登記名稱及商標。【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民商訴,44-20120411】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施華洛婚紗攝影涉及侵犯施華洛世奇公司商標專用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施華洛」或「施華洛世奇」的字樣,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辦理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施華洛」、「施華洛世奇」名稱。
 判決並指出,施華洛婚紗攝影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SWAROVSKI」、「SWARO」作為網域名稱,應辦理註銷「http://www.swarov.com.tw」網域名稱的登記;也不得使用「施華洛」、「施華洛世奇」、「SWAROVSKI」或天鵝圖字樣的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件,並需登報道歉。
 施華洛世奇公司主張,1987年起該公司就以SWAROVSKI及天鵝圖樣在各類商品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且由經濟部列為著名商標。該公司指控施華洛婚紗攝影從2004年10月起,藉附施華洛世奇公司的商譽營利,侵害該公司商標權,並違反公平法規定。
 智慧法院審理後認定,施華洛婚紗攝影及其網域名稱,涉及侵害施華洛世奇公司及天鵝圖商標,判決施華洛婚紗攝影必須將全部涉及的侵害行為停止使用。(2012.04)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20420/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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