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變商標 黑松爭「花太郎」敗訴

C120415Y2 2012年5月號

 老牌飲料廠商黑松股份有限公司(HeySong Corporation)以相撲選手「花太郎」為主角,拍攝綠茶廣告造成轟動,認為台中川井國際餐飲公司以「花太郎」名稱搶先註冊商標,提起異議之訴;但法院認為,相撲選手花太郎是廣告人物,並非商標而駁回。【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170-20120412】
 黑松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主張,該公司從2009年4月起,首創茶花綠茶及花太郎商標概念,製作多支幽默趣味又吸睛的花太郎短片大力行銷,使黑松茶花綠茶在1年3個月內銷售433萬打,還捧紅扮演花太郎的演員。
 但台中的川井公司於2009年10月,以「花太郎」三字申請註冊,做為該公司旗下壽司、生魚片等日式料理和餐廳的商標,且在網路上以「花太郎不變麻豆,要你變身為美食家」為促銷口號。黑松認為廣告內容與花太郎「你想轉行當model嗎?」的廣告意念相同,認為川井惡意搶先註冊,違反商標法。
 黑松表示,川井的花太郎商標比黑松晚使用,且黑松花太郎經大力行銷,使消費者看到花太郎就聯想到黑松茶花綠茶,已成為全國知名商標;而川井的花太郎商標僅為中部餐廳名稱,相較之下,黑松花太郎識別性較強,應受保護。
 川井公司表示,黑松並未以花太郎申請商標註冊,且花太郎只是廣告人物,非黑松原創商標,許多日劇、電影和漫畫早有使用;該公司不知黑松用花太郎為廣告主角,沒有搶搭便車之嫌。
 法官調查後認為,花太郎並非黑松原創,黑松以花太郎為廣告人物促銷商品,商品的註冊商標為「黑松」而非花太郎;花太郎只是廣告人物名稱,不屬於商標;且黑松未提出證據證明川井公司惡意搭便車搶先註冊,駁回黑松之訴。(2012.04)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20415/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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