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香奈兒商標權 取名香奈爾 銀樓當舖都罰

C120517Y2 2012年6月號

 2008年起高雄市出現香奈爾珠寶銀樓公司、香奈爾精品當舖等,明顯侵犯國際著名的香奈兒(CHANEL)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兩家公司負責人李正邦及蔡嘉信應賠償350萬並登報道歉。【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民商上,10-20120503】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精品為國際著名商品,在1960年就在我國以「CHANEL」、「香奈兒」及「香奈爾」等商標登記註冊。
 2008年3月間,李正邦以「香奈爾」字樣作為公司名稱,在高雄市設立香奈爾珠寶銀樓公司(已更名為阿邦師名牌精品鑑定公司);另原名為臨正當舖,也由蔡嘉信在2009年4月更名為香奈爾當舖。
 2009年3月間,香奈兒公司獲悉此事,一狀告進法院,認為李正邦與蔡嘉信等人及其所有公司的行為,違反商標法及公平法。
 法院判決李姓、蔡姓等人及其所有公司或當舖不得再使用CHANEL等商標後,李姓、蔡姓等人卻仍未停止不法侵犯商標權行為,香奈兒上訴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香奈爾當舖及蔡嘉信、阿邦師公司及李正邦應各連帶給付香奈兒新台幣350萬元(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及信譽上損害賠償300萬元),並須將判決主文及內容登報道歉。(2012.05)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20517/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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