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車侵權 強生判賠187萬

C120504Y2 2012年6月號

 擁有「X-BIKE」商標的健身車業者晨昌健康科技公司,因不滿國內知名的強生健身器材公司,在市面上販售類似產品,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指控強生涉侵害商標、專利權,並求償375萬餘元;法官審理後認定強生公司雖未侵害「X-BIKE」商標,但確實侵害到對方的專利權,判賠187萬餘元。【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民專訴,30-20120314】
 擁有「X-BIKE」商標的晨昌健康科技公司,與擁有專利權的滿吉碩實業有限公司,聯合控告對手強生運動科技公司在其各營業店面與網路上,以4,980元販售與「X-BIKE」幾乎相同的產品,涉侵害商標及專利權,求償375萬餘元。
 強生公司反駁,「X-bike」是健身器材業者用以形容室內健身車外觀形狀的用語,何況產品上除「X-bike」字樣外,其上亦有強生公司之英文「Chanson」品牌商標,且強生商品如「僅供腳踩踏無法訓練手部」等特色,與對方所申請的專利不同。
 商標部分,法官認定,未侵害晨昌公司的商標權;但專利部分,因強生的產品符合滿吉碩申請專利範圍,故判強生須給付滿吉碩187萬餘元。(2012.05)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12050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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