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補送文件 宏碁專利喪失優先權

C120614Y1 2012年7月號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Acer Incorporated)研發的「無線通訊裝置、無線存取網路、以及管理多分量載波之方法」專利,因延誤補送證明文件給智慧局,而喪失優先權,令人扼腕。【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1,行專訴,6-20120531】
 2011年4月間宏碁以「無線通訊裝置、無線存取網路、以及管理多分量載波之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在申請書中聲明事項欄主張2項國際優先權,智慧局編案審查,並通知宏碁應在同年8月8日前補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不過,宏碁僅於同年8月8日補送第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其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第1項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收據(Filing Receipt)影本。智慧局認為,宏碁沒有在申請日起4個月內檢送本案第1項優先權證明文件,有違專利法第28條規定,因此在同年8月26日發函通知宏碁喪失第1項優先權。宏碁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專利法第28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2條分別明文規定,主張優先權應於申請日起4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不得以影本替代。宏碁所提交之申請收據影本,僅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確認已收受申請文件之執據,並非專利法第28條第2 項所規定之「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況且,宏碁委託的美國相關機構於2011年8月5日就已取得經美國商標專利局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正本,卻沒有在同年8月8日前將其文件傳真至我國智慧局,以致因逾期而遭智慧局審定喪失優先權,其責任應該自行負擔。(2012.06)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20614/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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