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證明標章 7月起公訴罪

C120626Y2・C120625Y2 2012年7月號

 自今(2012)年7月1日起,仿冒證明標章屬公訴罪,可能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局表示,消費者熟悉的CAS有機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溫泉專用標識、節能標章、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等,都必須經過證明標章權人的檢測或驗證,符合一定的規範,才能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如果業者未經過標章權人的同意,就將已經註冊的證明標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或自行製造、販賣這些標章的標籤,將構成侵害證明標章權罪。
 侵害證明標章,處罰的行為態樣有兩種:第一種是直接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得到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了行銷目的,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使用與註冊證明標章相同或近似於的標章,而且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品質、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的可能;第二種是間接侵權行為,主要是規範侵權的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如果明知道其行為有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可能,卻仍販賣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的標籤、包裝容器等,或雖然還沒有開始販賣,但是為了販賣,已經在製造、持有或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等,都是屬於間接侵權。
 一般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證明標章的功能則在傳達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特性等信息。因此,證明標章兼有消費者保護的功能,其較一般商標具有更高的公益性質。證明標章一旦被仿冒,其所造成的損害會較一般商標為嚴重,因為非僅對標章權人的財產或商譽造成損害,甚至會威脅到一般社會公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舊商標法對於侵害證明標章的行為,並未如侵害一般商標有刑責的規定,不但造成輕重失衡,司法實務遇到仿冒證明標章案件,有以侵害一般商標之刑責規定處罰,亦有依刑法偽造文書規定科以罰責,而造成適用法規不ㄧ致的情形。
 智慧局呼籲,新商標法上路,仿冒註冊證明標章是公訴罪,一旦經提告或遭起訴,即使行為人與證明標章權人和解,亦無法撤銷該告訴,切勿以身試法。(2012.06)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20626/A17
經濟日報20120626/A18
智慧局新聞稿20120625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