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粉絲」商標戰落幕 龍口有限公司無罪定讞

C120707Y2 2012年8月號

 老牌生產粉絲的龍口有限公司(Lung Kou Co., Ltd.)老闆李芬慧,被控仿冒同行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Long Kow Foods Enterprise Corporation)商標,被檢方起訴,但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查出兩家公司在42年前,就曾因商標爭議和解,且衡量龍口有限公司的粉絲包裝,並無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意圖,判決李芬慧無罪,全案定讞。【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1,刑智上易,2-20120117】
 檢方起訴書指出,龍口食品在195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龍口牌及圖」商標權獲准,專用期限至2015年;李芬慧經營的龍口有限公司,也先後以「銀鍋及圖」、「龍及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圖樣獲准。
 龍口食品3年前發現龍口有限公司在販售的「龍口食品系列」產品包裝上,使用近似「龍口牌及圖」的註冊商標字樣,認為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要求李芬慧停止侵害商標權,委請律師提出告訴。
 台中地方法院以犯罪證據不足,判決李芬慧無罪,龍口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指其公司早於1955年就將「龍口牌及圖」商標註冊,1999年就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對方身為同業沒有理由不知,且在接獲律師函後仍繼續使用有爭議包裝。
 智慧財產法院調查認為,兩家公司在1970年間就達成和解,約定雙方不得再就各自商標中相同的「龍口」二字爭執,且龍口有限公司的包裝,並無特意將「龍口食品系列」之字體放大或加粗而使其顯著,並在包裝下方清楚標示「龍口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明確表示自己之名稱,難認李芬慧有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的犯意為由駁回侵權告訴,本案至此畫下句點。(2012.07)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20707/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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