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智慧局研擬完成

C120828Y1 2012年9月號

 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2011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為因應此法全盤修正及配合審查實務需要,智慧局已召開七場公聽會,經整合各界意見後,擬具「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於2012年8月24日送行政院審議。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重新編排章節
重新編排細則之體系架構,分成總則、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專利權及附則等六章,依序訂定規範內容。相同性質之條文,於新型及設計章原則上準用發明章之規定。
 二、明定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
增訂選、解任代理人、撤回申請或拋棄專利權,應受特別委任。(修正條文第10條)
 三、配合專利要件之修正增訂相關規定
配合專利法專利要件之相關修正,增訂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日之認定,及刊物、通常知識者、行為主體等定義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5條)
 四、檢討修正或訂定各項申請書之格式
 修正或增訂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書、分割申請書、修正申請書、訂正申請書、更正申請書及舉發申請書等書表格式;並明確規範各項申請應載明之事項及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16條、第28條、第36條、第37條、第70條及第72條)
 五、修正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
  參考國際立法例,並配合專利法有關記載要件格式之修正,修正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修正條文第17條)
 六、修正有關說明書及圖式缺漏之規定
 參考國際立法例,修正規範說明書或圖式有缺漏時,其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並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有不同之適用差異,分別訂定。(修正條文第24條、第40條、第55條)
七、增訂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提出分割申請之相關配套規定
 配合專利法增訂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得提出分割申請之制度,明定分割案係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技術內容另行提出分割,其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不因分割而變動。(修正條文第29條)
 八、增訂明顯錯誤得依職權訂正之規定
 參考國際立法例,明定專利申請文件微小之瑕疵,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訂正,以資審查。(修正條文第35條)
 九、增訂申請修正之應備文件及格式
 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效率,明定修正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提出修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修正條文第36條)
 十、增訂申請誤譯訂正之應備文件及格式
 配合專利法引進誤譯訂正制度,誤譯訂正申請案之審查,與修正申請或更正申請之審查相較,有其特殊之處,爰獨立訂定誤譯訂正申請之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
 十一、修正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相關規範
 配合專利法擴大設計專利保護態樣,修正申請書、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及圖式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至第54條)
 十二、增訂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配合專利權之授權得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及得為再授權之規定,增訂其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再授權之範圍。(修正條文第65條、第66條)
 十三、修正申請更正之應備文件及格式
 為明確表彰經更正之權利範圍,明定更正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提出更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且為避免重新排列請求項號,可能導致專利權利範圍解讀分歧之不當結果,明定專利權一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號不得再為變動。(修正條文第70條)
 十四、修正舉發相關規定
 配合專利法舉發制度之變革,增訂舉發聲明、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多件舉發案合併審查之相關程序性規定、舉發審定、訂定審查計畫等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2條至第76條)
 十五、增訂強制授權審定書應載明之事項
為確保取得強制授權之被授權人遵守「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之規定,明定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實施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8條)
 十六、增訂核准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應公告之事項。(修正條文第84條及第85條)
 十七、增訂新舊申請書表過渡適用之規定
 本細則本次修正於申請文件之格式增訂多項規定,明定專利申請案其申請文件之提出、補正或審查期間跨越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後,有關新舊申請書表之適用原則。(修正條文第88條)
 十八、增訂「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成組物品」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基準日
 配合專利法增訂「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成組物品」設計專利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專利法修正施行日,早於專利法修正施行日者,以專利法修正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修正條文第89條)(2012.08)

資料來源:智慧局新聞稿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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