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上路 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C120906Y9・C120905Y9 2012年10月號

 自9月6日起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的新制正式上路。司法院新聞稿表示,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所謂「三級二審」,其中「三級」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以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區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簡單的說,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事件,都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打官司。(2012.09)

備註:
交通裁決事件: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事件。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20906/B2
工商時報20120906/A19
司法院新聞稿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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