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審查通過

C121026Y4 2012年11月號

 行政院於2012年10月25日通過經濟部所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陳院長表示,營業秘密為智財權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而強化智財權策略布局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的重要項目之一,本次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1千萬元罰金;針對意圖域外使用之人,更加重處罰,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5千萬元罰金,可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並妥善保護我國產業的創新研發成果。
 經濟部表示,「營業秘密法」於1996年1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6年未修正,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各國營業秘密法制近年多所調整,尤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或加重其刑責為重要趨勢。現行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及第318條之2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惟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現行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故擬具「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刑事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態樣,包括以竊取等不正方法而取得、使用或洩漏;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經告知應刪除、銷燬,而不為刪除、銷燬或隱匿該營業秘密;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刑事責任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二、域外加重處罰
對於意圖域外使用而犯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加重處罰規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修正條文第13條之2及第13條之3)
三、刑事罰併同處罰規定
增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營業秘密而須負擔刑事責任時,除依本法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之併同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之4)
四、增訂被告具體答辯之促進訴訟義務
為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原告就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如被告否認其行為時,應就其否認為具體之答辯;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已釋明內容為真實。(修正條文第14條之1)(2012.10)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21026/A14
聯合報20121026/A18
智慧局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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