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專利新契機 2013年全新專利法上路

C121223Y1・C121212Y1 2013年1月號

 智慧財產局發布新聞稿表示,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2011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專利法,於2013年1月1日全面施行。為配合全盤修正,智慧財產局總共修正了8個法規命令、增修5篇51章審查基準,而為利新法施行,共舉辦15場宣導說明會,並召開30場公聽會。相關配套法規、專利審查基準及申請書表、專利審查資訊作業系統等,亦將與新專利法同步上路。但關於新制所用書表之設計及程序之實務規定,仍有諸多不盡理想之處,目前正由代理人業界積極與智慧財產局溝通尋求改善中。
 這次修正可歸類為六大面向:
一、申請程序面:1.增訂專利申請人己在刊物發表者,可主張優惠期;2.免除申請權證明文件;3.專利以外文本提出時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英、法、德、日、韓、葡、俄、西班牙文為限;4.生物材料寄存與存活證明合一;5.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得申請回復權利等。
二、實體審查面:1.刪除專利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2.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3.增訂最後通知制度;4.增訂誤譯訂正制度;5.放寬專利權延長要件;6.增訂一案兩請處理規定;7.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等。
三、擴大保護面: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將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衍生設計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以回應國內產業界在創新設計之需求,強化對於設計成果之保護。
四、侵權救濟面:1.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2.增訂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3.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均屬專利權效力不及;4.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五、強制授權面:1.當事人間無法協議授權由強制授權之事由,改為先置程序,並明定須與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再發明等事由連結,以作為強制授權之依據;2.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專利專責機關將依緊急命令或需用機關之通知而強制授權所需用之專利權;3.補償金一階段核定;4.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台灣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六、專利舉發面:1.廢除依職權撤銷;2.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3.舉發逐項審查、逐項審定、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此外,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智慧財產局並研擬更具體之新專利法過渡適用彙整表。相關法規及資料均可至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閱;或參閱TIPLO相關報導資料(https://www.tiplo.com.tw/tw/claw.php?lno=4)(2012.12)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20121213/A14
經濟日報20121224/A21
智財局新聞稿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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