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代表我的心」作詞人 爭著作權敗訴定讞

C121201Y3 2013年1月號

 「月亮代表我的心」等知名歌曲的作詞者孫儀,與麗歌唱片爆發著作權之爭,想要回127首歌的歌詞著作權。智財法院二審法官認定麗歌唱片早年聘請孫儀作詞且已出資買斷他寫的歌詞,判他敗訴,最高法院維持智財法院二審見解,判決孫儀敗訴確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1,台上,1956-20121129】
 孫儀2010年向智財法院提出「確認著作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月亮代表我的心」等127首歌曲的歌詞著作權屬於他,而非麗歌唱片。
 孫儀表示,台北地檢署2009年間調查麗歌唱片控告一家港商違反著作權案,傳訊他出庭作證,他才發現麗歌未經同意,將他作詞的127首歌詞,在1980年間向主管機關註冊,非法取得著作權。他否認簽過轉讓書,打官司想爭回歌詞的著作權。
 麗歌負責人稱,當年公司旗下有20幾個歌星,需要很多詞,然後還要作曲,詞曲配合好後,會給創作者報酬及轉讓書來「買斷」;轉讓書就是收據,公司憑轉讓書去辦理著作權註冊登記。孫儀從公司取得報酬並簽具轉讓書,公司自然取得著作權。
 智財法院一審認為麗歌無法證明這些歌詞由其出資聘請孫儀完成取得著作權,判孫儀勝訴。二審傳訊當年麗歌負責人及會計後,逆轉改判孫儀敗訴,兩造都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孫儀多年來都沒為作詞費用與麗歌爭執,麗歌負責人的證詞可採;孫儀雖不捨自己的創作,但不能因為事後市場發展等原因,破壞法律的安定性,改判孫儀敗訴。(2012.12)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21201/A20
中國時報20121201/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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