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公平法修正草案 查獨占壟斷 公平會將有搜索扣押權

C121207Y4・C121206Y4 2013年1月號

 行政院會12月6日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對於業者私下聯合哄抬物價等違法的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得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以便及時取得違法事證。草案同時依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罰鍰額度,對影響整體社會民生經濟的限制競爭行為,罰鍰額度較現行規定加倍,裁處權時效也由3年延長為5年。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立委另有公平法修正草案,增訂公平會有搜索權部分,將有助及時取得事證。吳主委表示,若立院通過此條修法,行政院版草案將會作修正。
 行政院長指出,搜索、扣押影響甚大,修法通過後,公平會應審慎進行,法務部與法規會應作進一步研討。
 此外,草案也修正結合申報門檻制度,刪除易生爭議的市場占有率門檻,改以銷售金額做為結合單一申報門檻,關係企業銷售金額也必須併入銷售總額計算。
 公平會吳主委表示,這是公平法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此次修法參考美國、歐盟很多反托拉斯作法,與國際接軌。
 此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事業之定義,並配合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刪除有關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6條)
二、 修正獨占事業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8條)
三、 修正結合申報門檻制度、明定關係企業併同計算,加長主管機關就結合申報案件得延長審理之期間,並增訂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2條)
四、 修正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修正條文第15條至第17條)
五、 明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並修正規範內容;修正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類型、增訂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修正條文第19條、第20條及第23條)
六、 修正不實廣告行為規範,增訂「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修正仿冒行為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2條)
七、 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及扣押權。(修正條文第28條)
八、 規範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與監督。(修正條文第30條至第35條)
九、 罰則內容類型化,分別依其對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程度,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及處置措施。(修正條文第47條、第48條、第50條及第51條)
十、 增訂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2012.12)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21207/A1
經濟日報20121207/A4
工商時報20121207/A5
行政院新聞稿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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