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專利聯盟案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C130125Y1・C130125Y4 2013年2月號

 樂金電子(LG Electronics, Inc.)、先鋒(Pioneer Corporation)、飛利浦(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索尼(Sony Corporation)等4家公司,預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方式組成專利聯盟,向公平會提出申請。公平會1月24日決議,以附加負擔方式通過此案,不禁止其結合,未來要生產DVD讀取裝置的業者,只需向該聯盟申請,即可取得大部分專利,不用逐一向各家專利所有者談授權。
 公平會表示,4家參與結合事業(即申報人)本身都擁有製造DVD產品所需專利技術,也實際從事DVD產品的生產。依據專利聯盟相關契約顯示,該聯盟將只包含經獨立專利專家定期審核的必要性、互補性專利及有效專利,且非屬封閉性專利聯盟,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另所有參與本聯盟的授權人須以合理無差別待遇的條件對要求單獨授權的被授權人個別進行授權;並訂有相關條款禁止授權人揭露機密資訊,避免聯盟成員共謀的可能性,也有避免授權人取得被授權人在出貨前申請批次授權時所提交資訊的條款。
 另外,該聯盟回饋授權的範圍僅限必要專利,且允許回饋授權的授權人能獨自授權其專利,避免因回饋授權而降低被授權人的研發誘因。專利聯盟相關契約中亦無任何條款阻止授權人使用競爭技術、開發競爭性標準或產品。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若禁止本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將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的交易成本及加總的權利金,預期會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因此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的授權,降低交易成本,並可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
 公平會指出,專利聯盟也增加了被授權人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而且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不會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另外,為了避免4家公司有利用專利聯盟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也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所附加之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2013.01)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30125/A22
工商時報20130125/A21
公平會新聞稿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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