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法定刑及罰金大幅提高

C130112Y4・C130111Y4 2013年2月號

 立法院於1月11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對於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並得於其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另外有鑑於近來外國大幅挖角台灣科技人才,並藉此機會竊取產業營業秘密,因此針對竊取營業秘密並意圖於台灣境外使用之人,更加重處罰,法定刑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並得於其所得利益之2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三讀通過條文:
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1項各款之罪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13條之3
 第13條之1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3條之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2013.01)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30112/A10
經濟日報20130112/A4
智慧局佈告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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